关于调整2009年度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5-20 点击数量:0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09年度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0)7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行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整体素质,市政府决定在2009年度继续实施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龙头、重点骨干、走出去优胜企业评选及奖励标准

(一)“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为: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市外省内的施工营业收入按2倍计入,省外的施工营业收入按3倍计入)。获“舟山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0万元。

(二)“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评选标准为:建筑业营业收入达到2.5亿元(市外省内的施工营业收入按2倍计入,省外的施工营业收入按3倍计入)。获“舟山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

(三)“舟山市建筑业走出去优胜企业”评选标准为:企业年出市实现施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出省施工营业收入按2倍计入)。获“舟山市建筑业走出去优胜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并以年出市实现施工营业收入1亿元为基数,每超过0.5亿元再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

二、建筑业企业质量和科技进步奖项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奖项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各20万元;获国家级其它工程质量奖项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各1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项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各10万元;获市优质工程“海山杯”奖项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各3万元。

(二)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各5万元;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各2万元。

(三)获国家级工法、QC成果奖项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获省级工法、QC成果奖项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1万元。

(四)获国家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设计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政策

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施工总承包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企业30万元;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企业20万元;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企业10万元。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专业承包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企业10万元;三级晋升二级的,奖励企业5万元。

四、增设建筑人才引进奖

建筑业企业引进紧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聘用期在两年以上,经核定实际到位的,每引进1人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引进紧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期在两年以上,经核定实际到位的,每引进1人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本年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被查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

(二)优质工程奖的奖金由总承包单位根据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量比例进行分配。

(三)本通知的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在本市,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四)奖励由企业自行申报。工商注册在县(区)的企业先由县(区)建设局和财政局审核,经市城建委和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的当地财政承担。

(五)申报企业如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经核实后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六)本奖励条款由市城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建筑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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